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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06-06北京新闻网编辑:北京新闻网浏览:


人民网北京6月4日电 (记者王震)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公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是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三是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报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同时废止。


(责编:王震、吕骞)

(来源:北京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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