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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布 5月1日起施行

2020-04-13北京新闻网编辑:北京新闻网浏览: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24号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3月27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章 前期物业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 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 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

  第五条 本市支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共有部分利用和管理等事项。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培训制度;

  (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

  (六)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业主电子共同决策等信息系统;

  (七)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

  (八)实施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

  (三)指导、监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组织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开展培训;

  (五)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六)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水务、市场监管、园林绿化、人防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组织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统筹推进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撤销其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指导、协调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处物业管理纠纷,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来源:北京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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