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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实施《民法典》首案宣判:高空抛物被判赔9万!

2021-01-07北京新闻网编辑:北京新闻网浏览:


  南都讯 记者赵青 吴笋林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规定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人们“头顶上的安全”更有保障。

  2021年1月4日上午8:30,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现场》栏目直播了一起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这也是《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广州首个当庭宣判的高空抛物纠纷案件。

  矿泉水瓶从35楼抛下致七旬老太受惊摔倒

  粉碎性骨折花费数万元仅获赔一万元

  2019年5月26日下午,年近七旬的广州越秀居民庾某某在小区花园内散步,突然间一瓶矿泉水从天而降,庾某某受惊吓摔倒受伤。随后,庾某某报警,并被送入医院治疗。

  经查看小区监控录像,矿泉水瓶系住在35楼的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庾某某亲属与黄某某于事发后次日一起查看监控,双方确认矿泉水瓶系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水瓶突然掉落到庾某某身旁,庾某某受到惊吓摔倒而受伤,双方就以上侵权事实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书签订后,黄某某向庾某某支付了10000元,此后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

  庾某某就诊的医院诊断显示: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右侧眼眶骨折。庾某某在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后又因伤未痊愈,又两次住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与2019年5月26日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其后,因沟通未果,庾某某以黄某某为被告,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000元,合计100344.12元。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共计9万余元

  系民法典实施后第一场当庭宣判案件

  庾某某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与高空抛物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庾某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1月4日上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庾某某诉被告黄某某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9时31分,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512.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本案中,原告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经监控录像显示水瓶由被告租住房屋阳台抛下,被告对此无异议,并有视频及原、被告签订的《关于2019年5月26日高空抛物的确认书》证明,法院对侵权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受伤造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损失、鉴定费,被告应予以赔偿。原告因受伤造成残疾,确对其造成精神损害,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原告后两次住院既包括治疗受伤骨折造成的伤害,也包括治疗其本身疾病的费用,法院根据原告的年龄及伤情,酌情扣除部分费用。对原告主张购买药品及针炙的费用,没有病历及相关医嘱证明、无法查明属于治疗必要支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越秀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未对上诉与否作出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还可以提出上诉。

  高空抛下的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原告

  但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该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成为“城市上空之痛”。

  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吸收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精神,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

(来源:北京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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