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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万亿理财产品市场迎来新规!禁止不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2021-05-31北京新闻网编辑:北京新闻网浏览:


  近年来,各类理财产品收到金融消费者追捧。《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2020年)》显示,截至2020年末,银行理财市场规模达到25.86万亿元,同比增长6.9%。随着理财市场规模的逐渐扩大,亟待规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

  5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实施《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纳入适用机构范围

  事实上,目前理财公司主要沿用商业银行理财、代销等监管规则,全面性和适用性存在不足。

  理财公司设立后,产品销售的相关法律主体扩展为理财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各方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定位、权责关系、风险预期均发生变化,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规范。

  此外,《办法》的出台亦是对标看齐资管行业统一标准的需要。充分研究借鉴国内外资管产品销售已有的成熟监管标准和实践经验,积极推进监管规则一致,避免制度洼地。

  事实上,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2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反馈意见来看,各方对《办法》总体支持。银保监会就各方反馈意见逐条予以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了《办法》。

  《办法》充分吸收采纳科学合理的建议,进一步明确适用机构范围。《办法》明确理财公司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和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理财公司,从而将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纳入适用机构范围。同时,结合现阶段银行理财业务实际,《办法》明确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参照执行。

  界定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概念范畴

  此次《办法》明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的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

  一是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并直接或间接提供认购、申购、赎回服务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

  二是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

  三是为投资者办理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

  四是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此外,《办法》还与资管新规统一要求紧密衔接,明确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销售机构范围:

  延续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

  《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一类是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办法》现阶段允许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理财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禁止不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禁止行为,具体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不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方面,着力针对资管产品销售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则要求,强化行为规范。

  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共同承担销售责任

  《办法》坚持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共同承担销售责任。理财公司设计发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

  理财公司是理财产品的设计发行方,主要责任是确定如实反映产品属性的统一信息内容和披露标准(即“是什么产品”),筛选合格的代理销售机构并实施持续有效管理(即“由谁来卖”),明确规范销售的执行标准和约束机制(即“如何管理卖方”)。

  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主要责任是选择适宜本机构特点和目标客群的理财产品(即“卖什么产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评估筛选合适的投资者(即“卖给谁”),以及依法依规和按协议约定确保本机构及人员持续履行合规销售的管控义务(即“该怎么卖”)。

  采写:南都记者 许爽 周亮

(来源:北京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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